食品法规

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发布“一般食品卫生标准”、“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”及“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类卫生标准”

卫生署食品卫生处 96.12.21
发布订定“一般食品卫生标准”、“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”及“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类卫生标准”。本署于中华民国82年1月4日卫署食字第8189322号公告“一般食品类卫生标准”,及中华民国81年8月26日卫署食字第8143635号公告“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”,均自中华民国96年12月23日起停止适用。

发布令

一般食品卫生标准

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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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冷藏库及冷冻库包装食品”标示 睁眼看清楚 吃得才安心

北市卫生局96年7月份至辖内25家不同业主之连锁贩卖业(含百货自营超市)进行市售包装“冷藏库及冷冻库包装食品”标示稽查专案,共检查551种品项(7,352件次产品)(如附件1),查获其中10项产品标示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(如附件2),违规产品中有4项属本市4家业者,将依法处分,另6 项分属外县市5家业者,将移请所辖卫生局依权责办理。
  本次查获的10项包装食品之标示违规情形如下:(1)贮存方式及有效日期双重标示(2)原始标示与中文标贴标示内容不符(3)有营养宣称,惟营养标示不符规定(4)食品添加物未依规定正确标示(5)有效日期未标示或未以中文标示(6)成分标示不清(7)营养标示内容不符规定。以上涉嫌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1、2项及第19条第1项之规定,依法可处新台币3~15万元罚锾,且违规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。
  食品同时标示不同保存条件及保存期限,例如同时标示“常温30天、冷藏180天、零下18℃以下365天”,即属多重标示,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效日期为何,且产品有交叉贮存及逾期贩售之可能,不符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。
  “食品添加物”名称应依“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”规定标示“品名或通用名称”。其中属“防腐剂、抗氧化剂、人工甘味料”者,应同时标示其“用途名称”及“品名或通用名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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