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發布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」、「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」及「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」
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.12.21
發布訂定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」、「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」及「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」。本署於中華民國82年1月4日衛署食字第8189322號公告「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」,及中華民國81年8月26日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「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」,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。
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.12.21
發布訂定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」、「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」及「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」。本署於中華民國82年1月4日衛署食字第8189322號公告「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」,及中華民國81年8月26日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「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」,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。
北市衛生局96年7月份至轄內25家不同業主之連鎖販賣業(含百貨自營超市)進行市售包裝「冷藏庫及冷凍庫包裝食品」標示稽查專案,共檢查551種品項(7,352件次產品)(如附件1),查獲其中10項產品標示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(如附件2),違規產品中有4項屬本市4家業者,將依法處分,另6 項分屬外縣市5家業者,將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。
本次查獲的10項包裝食品之標示違規情形如下:(1)貯存方式及有效日期雙重標示(2)原始標示與中文標貼標示內容不符(3)有營養宣稱,惟營養標示不符規定(4)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正確標示(5)有效日期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(6)成分標示不清(7)營養標示內容不符規定。以上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、2項及第19條第1項之規定,依法可處新臺幣3~15萬元罰鍰,且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。
食品同時標示不同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,例如同時標示「常溫30天、冷藏180天、零下18℃以下365天」,即屬多重標示,未能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效日期為何,且產品有交叉貯存及逾期販售之可能,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。
「食品添加物」名稱應依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」規定標示「品名或通用名稱」。其中屬「防腐劑、抗氧化劑、人工甘味料」者,應同時標示其「用途名稱」及「品名或通用名稱」。
Food Safety in Europe
http://ec.europa.eu/food/food/index_en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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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ROPA - Food Safety: From the Farm to the Fork - Site Map
http://ec.europa.eu/food/dyna/az_index_en.cfm